以案释法(兄妹因遗产继承反目  人民调解挽救亲情)

2021-02-24 12:29
来源:武汉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遗产继承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    武汉市扶贫办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市扶贫办+张飒                        

审稿:(实名,逐级)        李苨苨                       

检索主题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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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正文采集

   兄妹因遗产继承反目人民调解挽救亲情

【案情简介】200字左右)

20161124日,某村村民朱某某病故,子女为其办理完丧事后因巨额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了长达8个月的“家庭大战”。20177月,妹妹朱某睿组织丈夫、子女在田间地头阻止哥哥朱某兵进行农田作业,双方手持农具,一场民转刑案件一触即发。在得知消息后,当地司法所立即联合派出所出警阻止事态进一步激化。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在了解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后,司法所所长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定是源自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那笔朱某某之子朱某涛的死亡赔偿金。随即当场表明有关朱某涛死亡赔偿金的纠纷是镇调委会调解的,对相关情况比较了解,建议双方也能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表示同意。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妹妹分得父亲遗产250000元,其余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归哥哥继承,同时,朱某兵偿付父亲和弟弟留下的65000元债务,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次日,在司法所的见证下,调解协议得以履行。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典型意义600字左右)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不仅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的原始模型,这一点,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儒家一向把“齐家”视为“治国”的前提条件,孟子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就是说,只有家庭关系和睦,才会有社会关系的和谐、顺畅。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一方面使疲惫的现代人在家庭中得到身心放松和调整,并为人们从事社会活动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另一方面也使家庭成员以和谐幸福的人际关系模式为蓝本,类比性地推展到整个社会,从而构成和谐社会目标得以实现的逻辑起点与内在动力。

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然而现在社会稳定工作存在很大压力,社会矛盾纠纷处在高发阶段,有些社会矛盾比较突出,问题较多,这是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不必过于担心,要想办法认识、把握、处理,充分发挥调解在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在基层平安建设和维护社稳定中,人民调解员解决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它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

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