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借贷合同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 武汉市扶贫办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市扶贫办+张飒
审稿:(实名,逐级) 李苨苨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二、案例正文采集
借款担保需谨慎,连带责任要明确
【案情简介】(200字左右)
2014年,林某、易某夫妇二人担保,帮朋友杨某向他人借款650万元。2015年1月,因朋友欠债不还,夫妇二人与杨某一起被出借人诉至硚口区法院。经审,法院判处杨某还本付息,而林某、易某作为担保人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初期,执行法官上门查房时,易某声称,她与林某已于2015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该房产归她所有。现在,她已将房屋租给案外人黄某,每月租金2000元,从2018年8月起租期20年。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2019年9月,出借人向硚口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局对林某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花园一处房产进行查封和公开拍卖。经查,该房屋是该小区“楼王”,顶层,复式结构,全方位湖景,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加上赠送面积,共800多平方米,评估价达1235.42万元。在拍卖网上挂出后,引来众多买家询问,但终因售价过高,两次拍卖流拍。在变卖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示,自愿接受778.3146万元变卖保留价格,将房产以物抵债。
2019年10月易某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出租人为易某,而非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易某的前夫林某。对此,易某的解释是,他们离婚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所以房屋产权依然登记在林某名下。房屋租金与房屋总价相比如此之低,出租时也没有林某的委托手续。法院综合考量以上情况,认为易某出租房屋站不住脚。
法院遂办理以物抵债手续,并于2020年12月30日到房屋外张贴了腾退公告,要求被执行人易某、林某限期15日内腾退房屋。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典型意义】(600字左右)
从数以千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令担保人悔恨甚至失声痛哭的案例不胜枚举,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固然重要,但是在替别人借款签字担保的时候,一定要认清贷款人的人品和考量实际还款的能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切忌不可随意在借款合同上乱签字,以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要明白在签字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当实际借款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作为担保人将会承担法律上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将会替实际贷款人履行部分甚至全部的还款义务,所以奉劝那些在给别人借款签字担保的人,请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切勿因一时抹不开情面,而付出惨重的代价。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2. 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3. 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限问题;
4. 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