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扶贫办+2020年12月 以案释法案例-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以案释法案例

2020-12-31 21:28
来源:武汉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               武汉市扶贫办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市扶贫办+张飒                 

审稿:(实名,逐级)         李苨苨                   

检索主题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二、案例正文采集

抛弃配偶不可取,莫拿婚姻当儿戏

【案情简介】200字左右)

2020年10月,某镇居民张某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于2020年5月查出患有肺癌后被丈夫遗弃,并提供了两人的结婚证、病历证明等,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其丈夫焦某。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经查,受害人张某与焦某系合法夫妻关系,2020年5月张某在医院查出患有肺癌,因张某自2019年9月起无经济来源,一直生活在娘家,张某亲属多次联系其丈夫焦某,要求焦某照顾生病的张某,然而焦某以两人长期分居为由,对张某病情不管不问,不予照顾,致使张某身心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当地公安局在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焦某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包括几种情况:

(1) 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 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 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上述情况之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父母即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如果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有能力的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也负有抚养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抚养的权利。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法定的。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如果父母没有能力,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亦负有赡养义务;弟妹对兄姐亦如此。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相应的义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一般包括: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至于动机是什么,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遗弃生病的妻子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中只要是双方是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那么就是属于遗弃罪的范畴,我们同时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律规定当中对遗弃罪的处罚,通常处罚是会处相应的罚金,如果是情节严重的话是可以有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因为遗弃罪是自诉案件所以需要被遗弃人本人或者关系人主动告。遗弃被抚养人具体是指:(1)行为人遗弃的对象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2)行为人实施了遗弃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他人照顾,张某与焦某系合法夫妻,焦某对张某负有抚养义务,张某自查出患有肺癌后其亲属多次联系焦某,要求其照顾生病的张某,焦某以两人长期分居为由,对张某的病情不管不问,致使张某的生命和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综上焦某的行为构成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600字左右)

许多道德观念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求公民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内核,以宪法和法律为基本行为准则,将学法守法用法作为自身行为操守,进而形成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树立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古人云:“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本案中焦某既不想照顾患病的妻子,又不给患病的妻子予以经济上的帮助,只强调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这种变相遗弃配偶的不道德行为,与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格格不入的,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的关系,最终对焦某的处罚驳斥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种不道德、不正确的价值观,从另一个角度弘扬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