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扶贫办+2020年6月(以案释法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2020-06-20 08:19
来源:武汉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    武汉市扶贫办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市扶贫办+张飒                        

审稿:(实名,逐级)        李苨苨                       

检索主题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二、案例正文采集

   收货后的货物灭失风险转移

【案情简介】200字左右)

某村贫困村民甲在政府的帮助下,承包了一个家具厂,因其产品制作精美,美观实用,很多人都慕名而来。商人乙与甲签了家具买卖合同,约定甲负责将家具送至乙指定的仓库,乙验收后付全部货款。甲制作完成后,按照约定将家具送至仓库,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付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当天晚上山洪暴发,乙仓库里的所有货物灭失,乙以甲未交付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并要求甲补交货物。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经过调查核实,甲和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两人在仓库履行合同时,乙已经验货并支付了80%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甲已经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乙已经验收,此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乙承担,虽然甲未按照交易习惯交付产品合格证等,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甲构成违约,但货物的灭失由乙承担,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货款。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典型意义600字左右)

为贫困户多想一条路是我们扶贫领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贫困户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走上了从商脱贫的道路,这对于加快我国小康生活水平建设,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对于贫困户来说,如果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市场上他们就会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会打消他们主动脱贫的积极性。对于扶贫工作者来说,在进行扶贫工作时,不仅要提高自己相应的法律知识,也要加大普法宣传,提高普通大众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尤其是在进行比较大宗的交易时,一定要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一般来说,有约从约,无约法定。

我们的扶贫干部也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贫困人群,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十分有必要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在法制宣传教育基础上开展的依法治理,是亿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创造性法治实践活动,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是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因此,建立和健全国家法制宣传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